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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鐘的時間和大家一起來聊聊「年改釋憲」吧!年金改革的釋憲案在 8 月
23 日出來了!副總統陳建仁開心的說:「感謝大法官高度專業的解釋肯定年金改革的合憲與必要希望全體國人都能珍惜得來不易的改革成果共同攜手向前。」但退休軍公教人員的代表人物李來希則是一點都不開心批評說這次的大法官解釋只在維護執政黨是避重就輕的解釋甚至批評退休大法官判定違憲的部分也只是大法官的「自肥條款」!
看來就算大法官已經釋憲了雙方的立場還是截然不同但大法官到底怎麼解釋的你知道嗎?今天就讓我們一起來看看吧!「年金改革」在去年七月一日正式上路重要的改革項目有取消18%優惠存款、降低所得替代率提高退休年齡、改變退休金計算基準等等政府說這是為了阻止軍公教的退撫基金破產不得不的選擇但有許多鄰近退休的軍公教人員卻無法認同政府的選擇,因為他們要面對的是自己的退休年齡必須延長並且退休金減少的狀況預期好的退休生活完全都被打亂了他們覺得自己一生為國家奉獻老了卻被政府背叛,以前政府說好要給的待遇居然被推翻重算,他們覺得完全不合理氣,甚至認為政府的改革有違憲的疑慮舉例來說,這一次的「年改」把退休所得的計算基準調降、又提高了提撥的費率也就是說,透過計算方式的改變讓公務員們原本可以領的退休金變少了但在職時需要 提撥進「退撫基金」的費用卻變多了那受到影響的軍公教人員認為政府改變了既有的制度卻讓新的制度影響到即將退休、跟已經退休的人是違反了「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信賴保護原則」以及「財產權侵害的比例原則」另外,還指控政府規定的
這項條文他也違反了憲法中保障的平等權跟工作權 還有財產權因此江啟臣、李鴻鈞、高金素梅等 38 名立委就以超過現有立法委員總額三分之一以上的門檻行使職權,聲請軍、公、教三起年金釋憲案上面軍公教提出的主張,聽起來滿有道理的政府單方面的改變了承諾感覺就會違反「信賴保護原則」但沒有想到今年
8 月 23 月,大法官公佈釋憲結果時居然宣告說申請釋憲的條文中大部分都是合憲的!
只有軍公教退休人員不得轉任私校的部分違反了憲法中的平等權因此該條文起自發佈大法官解釋當天失效!這樣的結果,就代表這次的「年金改革」並沒有違反「信賴保護原則」以及「法不朔及既往原則」這其實讓許多人感到很驚訝那現在我們就趕快來看看大法官是怎麼說的吧!憲法中的信賴保護原則保護的是人民對於法律會「穩定運行」的期待不讓那些守法的人,反而會因為守法而吃虧以這樣的定義,來看年金改革的話會發現軍公教人員遵守了原本退休金制度的規範並預期能拿到原先政府承諾要給的條件但現在卻因為「年金改革」改變了他們退休的年齡以及可以拿到的退休金額這是不是違反「信賴保護原則」了呢?大法官針對這點解釋說政府確實要保障法律的「穩定運行」但法規也可能因為社會的改變而變得不合時宜所以法規是可以修改的但需要具備「充分的理由」並且顧及人民「本來的權益」也就是說,如果人民相信他遵守的規則會繼續給予他保障,甚至因此安排他的生活的話那麼這個法律就必須基於「更高的公共利益」才能夠變動像是這次年改想要達到的「更高的公益目標」就是想要避免各種過於優惠的退休金制度讓「年金基金破產」因為,當「年金」破產的時候背棄的是所有守法繳年金的人對於法律穩定運行的期待所以在知道了「年改」是可以進行的時候再來要看的就是「手段合不合理」大法官認為,因應人口結構老化以及少子化退撫基金已經入不敷出而條文中有規定「因為年金改革節省下來的費用應回流作為基金財源」又有設置退休金的「最低保障金額」有顧及到人民的權益因此認為年改的手段,是為了維護退撫基金的存續並沒有逾越「必要程度」,所以「合憲」再來,「法不溯及既往原則」的意思是新訂的法規原則上不得適用於法規生效前已經終止的事實或法律關係但這個原則與年改的爭議其實在釋字
717「18%優惠利率釋憲案」時就已經討論過類似的問題釋字 717 案的時候,大法官有提到這些退休人員的優惠存款是跟台灣銀行用一年期兩年期的定存來簽約的所以改革影響到的是,未來要「再簽」定存的利率並沒有影響到「已經簽約」跟「尚未期滿」部分跟「法不溯及既往原則」無關而這次大法官也延續上次釋憲的原則解釋說這次的新法是將「計算基準」跟「調降所得機制」適用在新法施行後「繼續給付」的月退所得也就是說以前已經發的並不會追討回來但未來每個月會再給的就會根據改變的基準重新計算但也跟釋字 717
案一樣因為改革只適用在施行後「繼續存在」的事實或法律關係所以跟「法不溯及既往原則」無關,是「合憲」的不過,大法官也有另外強調,政府這樣的作為是為了要達成讓「退撫基金在 2050 年以前不會破產」的更高目標所以有提醒政府,如果這個目標已經達成的話就應該適時依據相關的數據做修正將這些調降的部分再調升回來那接下來,我們要講的是大法官認為年金改革中唯一違憲的部分年金改革的條文中提到:「退伍、退休後任職私校的薪水超過一定額度的話原本按月支付的退休金就要停止」政府原先訂定這條條文時,有兩點原則一是認為提供年輕人教職機會,屬於重要公益二是認為「退休金」與「學校的薪水」都是有政府補助的一個人拿政府的雙重補助不合理但大法官們則指出這條條文不合理也不嚴謹的地方他們說並不是每間私立大學都有在用政府的補助來支付專任教師的薪水因此這個手段涵蓋的範圍過廣那再來,政府獎勵的對象也不只限於私立大學還有其他的私人機構新法卻沒有包含到同樣領有政府補助的私人機構涵蓋範圍又過窄那雖然提供年輕人教職機會,確實是重要的公益但條文的手段跟目的之間,缺乏了實質的關聯違反了平等權,因此大法官宣佈這條條文違憲並自解釋宣佈當天失效但也不是所有的大法官的意見都跟上面的意見一致這次參與釋憲決議的大法官有 15
位根據《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的規定要出席人數達到 3 分之 2
以上同意才可以作違憲或是合憲判決但持反對意見者可以提供「不同意見書」供國人參考因此,我們可以從「不同意見書」中看到跟解釋文不同的想法提供我們看事件的不同觀點像是大法官黃璽君就他就有在不同意見書中提到他認為對已退伍的軍人而言他已經完成了他應盡的義務並依據退伍時的 規定所得 來規劃生活但現在卻因為年改而減少每月所得這過度侵害了退休者的信賴保護以及法安定性並認為這也會嚴重影響到政府的誠信可能會讓在職者認為政府對退伍的保障不足而提前退伍,領取一次性的退伍金而湯德宗大法官也指出目前各種數據都顯示我國的財務狀況良好而軍公教人員的退撫支出也只佔政府歲出的 7%
左右也就是說他認為「基金即將破產」並不等於「國家即將破產」年改的真正動機應該是「政府不願意再花這麼多錢來照顧軍公教退休人員!」看完了大法官的解釋之後可以知道反年改團體是站在他們的位置上要求國家做到原本的承諾確實有他們的合理性存在但政府的功能,就是要讓國家能夠長久的運作下去所以政策確實也得與時俱進,面對權益的拉扯大家有矛盾跟衝突是很正常的而這次的年改,是因為大法官認為有其公益性存在也設有「底線」與「緩衝」,才能夠「合憲」也就是說,所謂的「保護」並不是只能「維持原制度」也包含了「給予合理的補救措施」或是「訂定過渡條款」等等能藉此消除或是減少損害的做法但要注意的是在這些權益遭到削減的軍公教人員心中或許政府的誠信已經回不來了雖然大法官判定合憲但人民的信任並沒有這麼容易修補我自己認為,條件允許的話政府還是要盡量避免這種國家權益侵害到個人權益的狀況最後,我個人是覺得能用釋憲的角度來解釋年改的爭議其實是算是滿值得驕傲的事情因為當這個問題需要大法官釋憲的同時也代表我們的國家相當重視「政府侵害人民權益」的問題而且透過這次的釋憲案大家也都可以都再進一步的思考國家、法律跟我們自身的關係最後,我想問問大家的是如果你是面臨退休的軍公教人士你能夠接受大法官的解釋嗎?A、不行,政府不應該單方面違約而且大法官應該朝對老百姓有利的方向做解釋這次卻偏向政府,不能接受!B、可以,世界各國都在因為高齡化而面對年改的問題,為了讓大家都能夠領得到退休金我願意妥協C、其他如果你有任何想法,歡迎留言讓我們知道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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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列那麼,今天的志祺七七就到這邊告一段落我們明晚再見囉~掰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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